(一)不具备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企业;
(三)两年内发生累计死亡5人以上事故的企业;
(四)年产值小于500万元的企业;
(五)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
(六)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企业;
(七)在2011年未达到安全标准化的企业。
四、工作步骤
(一)确定关闭对象。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确定本地区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对象,列出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明确关闭时限,分3年三批次组织实施关闭工作。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烟花爆竹关闭方案于2009年9月25日前报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二)公告关闭企业名单。被列入关闭对象的烟花爆竹企业名单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同时将公告关闭的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名单报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三)实施关闭工作。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达到关闭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关闭标准,同时做好有关政策配套工作,对关闭转产企业实施新农村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以及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等经济政策补助;同时通过税费减免、简化各类变更手续等予以鼓励。
(四)吊(注)销或暂扣相关证照。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根据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关闭企业名单,发出吊(注)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通知,有关部门立即吊(注)销或暂扣有关证照。
(五)检查验收。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对关闭工作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关闭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发布公告公示,是否达到关闭企业的标准等,并将关闭工作情况报告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五、职责分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具体实施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
市安监局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负责确定整顿关闭对象,配合有关区县(自治县)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取缔,负责吊销关闭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