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政策。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责落实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关闭企业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不属于税收、规费范畴的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退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把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和整顿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必须具体抓。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成立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信息报送。有关区县(自治县)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将当地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和建议于每季度的季末报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三)强化政策宣传。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将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宣传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一手抓整顿关闭、一手抓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
(四)严格考核奖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关闭任务按时完成。市政府督查室要将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纳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政绩考核。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组织公安、监察、工商、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责任,把已关闭企业的监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关死关严,防止反弹,并加强“打非”工作,防止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为抬头。
附件:重庆市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区 县
| 合 计
| 关闭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2个)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巴南区
| 2
|
|
| 2
|
江津区
| 3
| 3
|
|
|
铜梁县
| 1
|
|
| 1
|
梁平县
| 4
| 1
| 3
|
|
城口县
| 1
| 1
|
|
|
丰都县
| 1
|
|
| 1
|
合 计
| 12
| 5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