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9年8月13日 广公消〔2009〕172号)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各地顺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经省公安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管辖分工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原则上由支队负责,备案抽查原则上由大队负责。其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及其所在的建设工程和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由支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各支队应根据这一原则,从便民利民的层面出发,结合地方实际,尽快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支队、大队的职责分工,报总队备案并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备案抽查
(一)备案办法: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的备案可由管辖地消防业务窗口受理,或登陆“广东消防网”(网址:http://www.gdfire.gov.cn)“广东消防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在线办理。
(二)备案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为10%。
(三)备案凭证:在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网上备案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由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
(四)对于指定列入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如在备案受理系统中没有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应书面告知其为抽查对象。
(五)对于5月1日以前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5月1日后申报竣工验收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时,“消防设计备案号”一栏可填写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文书编号。
三、其他
(一)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式样按照《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执行。在公安部消防局新版业务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的流转暂不使用现业务信息系统,法律文书通过电脑制作,内部审批使用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