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联动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沟通,按《
消防法》和《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协调通报机制。
(三)窗口受理资料要求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管理规定》明确的有关材料。
2、“消防设计文件”按照《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1号)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执行。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1)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2)实施型式认可的产品应提供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型式认可证书和发证检验报告;
(3)实施强制检验的产品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4)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6)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应为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应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包括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
以上所述消防产品信息可查阅总队及其他有关网站。
4、在国家法律法规暂未明确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机构资质条件、从业人员资格、许可和监管等必须由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调整的事项前,经请示公安部消防局同意,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暂不需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所列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为加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可要求其提供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格的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调试检验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