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五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推荐,由相应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织培训,根据实际需要聘为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并列入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名册。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的人员。
督考员由鉴定指导机构从具有两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的高级考评员以及其他人员中聘任。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九条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毕(结)业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其他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进行鉴定的职业(工种),按相关规定的条件报考。
市劳动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报考条件进行必要补充。
劳动者参加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可以直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认定,并免于相关考核:
(一)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表彰的;
(二)获得省级技能竞赛前十名的;
(三)获得市级技能竞赛前六名的;
(四)获得省级、深圳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劳动者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对个人信息资料予以确认,发现有误的,应当在考试前申请更改。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以申请减免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