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条规定减免的费用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技能鉴定项目、报名地点及考核时间。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于每次考核前从考评人员名册中随机抽取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确定的考评人员名单应当报鉴定指导机构备案。
确定的考评人员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考核试题由鉴定指导机构从国家和广东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试题库中抽取;国家和广东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考核试题从鉴定指导机构建立的试题库中抽取。
鉴定机构应当在考核当日到鉴定指导机构提取试题。
第二十六条 理论考核的考卷应当在考核完毕当日送鉴定指导机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考评人员进行评分。
操作考核由考评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鉴定机构应于考核结束当日将操作考核成绩报鉴定指导机构。
督考员对考核鉴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记录,向鉴定指导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于考核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对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人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鉴定指导机构申请成绩核查。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核查,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鉴定机构承担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特殊职业(工种)或者新职业(工种)的考核工作,考核成本较高的,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十条 劳动者对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在职业技能考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部门撤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