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漯河市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鼓励企业研制创新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企业产品技术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决定》(漯政〔2009〕59号)和《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漯政〔2007〕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标准化工作的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奖励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范围:
(一)建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承担其秘书处工作的;
(二)围绕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提出制(修)订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
(三)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四)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
(五)创建并成为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
(六)获得国家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称号的。
(七)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
第五条 标准化项目的奖励金额执行下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