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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4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全面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水平,加强出生人口统计质量管理,规范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程序,确保全市加强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扎实推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程序

  出生实名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必须遵循以下5个程序进行实施:

  (一)采集信息,确认身份。孕妇入院后,接生单位要规范入院登记,主动查验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或现役军人的军官证、士兵证),以及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认真如实填写《安徽省出生医学登记表》,登记孕产妇及其配偶的真实信息。

  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怀疑提供假身份证明及住址的,应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接生单位必须立即向驻地县区人口计生委报告,由县区人口计生委指定专人迅速核查,并将核查后确定身份的信息反馈给接生单位,无法确定身份的另行备案。

  (二)造册登记,核发证明。接生单位要将孕妇及其配偶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规范登记;要认真记录婴儿出生情况,以建立准确的健康档案;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人道主义和便民利民的原则,按照住院分娩技术规范和医疗文书的要求,及时无条件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单位要认真核对出生婴儿姓名、性别、出生状况及其父母信息,确保《出生医学证明》记录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接生单位要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无条件及时提供助产服务,不得限定孕产妇分娩地点,未经批准不得向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孕产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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