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的综合开发可以带动其它产业的发展。首先为农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提高了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其次森林游憩带动了旅游服务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再次工程建设期可使用农村劳动力9360万人次,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缓解社会压力,增强社会稳定因素。
6.4 效益综合评价
全省荒山造林建设工程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间接和直接效益每年可达588亿元。工程建设可使全省森林面积大幅度增加,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森林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有较大的改善。规划任务完成后,到2012年,全省新增森林面积1135万亩,森林覆盖率将由现在的35.13%提高到40.0%以上,到2015年以后,森林覆盖率可达到并稳定在42.0%左右。新增林木绿化面积1480万亩,到2012年,林木绿化率将由现在的38.42%提高到45.0%以上,到2015年以后,林木绿化率可达到并稳定在48.0%左右,基本实现绿化辽宁的目标。全省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趋于合理,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森林的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农田防护、防灾减灾等功能也将进一步增强,必将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七章 工程建设保障措施
7.1 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建设任务
本规划的各项任务已落实到各市、各部门,建议省政府尽快批复建设规划,并明确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纳入省政府考核体系,予以重点考核督办。各地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定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将建设任务落实到造林小班和责任人。
7.2 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强化资金管理,制定科学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完善财务制度。各级政府要落实好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严禁挪作他用。为保证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省财政补助资金要根据各地年度计划、造林质量、保存率情况安排拨付,以奖代补,先干后补。与进度挂钩,与质量挂钩,与保存率挂钩,充分发挥资金的补贴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3 放活资源管理政策,引导市场化造林
要结合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林地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对非林地上所营造的林木,采伐政策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推进林业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4号)执行,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砍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各级林业部门提供无偿便捷服务,鼓励商品林经营,放活采伐管理政策。按照新的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提高营林效益,积极引进林木加工企业,引导市场化大规模造林,使资本、技术、人力等各种资源向林业的建设与发展集聚。
7.4 强化封育管理,制定严格的封山禁牧制度
为提高造林成效,巩固造林成果,在总结各地封山禁牧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省政府尽快制定出台《辽宁省全面封山禁牧规定》,使全面封山禁牧这一行之有效的基础措施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各地应积极推行封山禁牧规定,并制定乡规民约,落实管护制度。结合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转变生产方式,推行围栏封育,舍饲圈养等措施,加强新植林的管护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