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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嘉兴市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收费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嘉兴市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收费问题的批复
(浙价费〔2009〕233号)


嘉兴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开征超计划(定额)用水加价水费的请示》(嘉财综〔2008〕1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节约用水工作,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意你市对超计划(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的征收范围暂定为嘉兴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通达区域;征收对象为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学历教育学校、城乡一体化二级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户暂缓征收)。

  三、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的收费标准:超计划(定额) 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超计划(定额)在30%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

  四、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等相关事项。执收单位应到嘉兴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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