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职责
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集中研究解决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广电局牵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按照中央综治办《关于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问题加强综合治理的通知》(综治办[2004]16号)精神,加大对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作的整治力度。切实把治理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问题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二)广电部门要严格执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许可管理制度,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以及卫星电视广播节目接收等许可事项的审批与监管工作;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对有线电视信号覆盖范围内和无线信号质量达到标准的地区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整治,严肃查处擅自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信息产业、广电、商务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等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严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销售。
(四)公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在查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执法的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收听收看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违法行为和利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银川海关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出口环节的监管,严厉查处涉及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违规进口活动。
(六)各市、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全面做好辖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目前,我区境内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较为严重,对维护社会稳定以及正确的舆论导向带来潜在的不利因素,影响了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清理整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