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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民族法律法规草案,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政策建议。

  (二)建立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管理委属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参与拟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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