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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五)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承办社会事业具体事宜。负责审核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负责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抢救、保护、收集、整理工作。

  (六)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指导市州民族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州、县和民族乡的联系。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联系民委委员单位;承办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提案、信访、计划生育和医疗保险等工作。

  (二)人事处。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推荐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负责省民委系统有关涉外工作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领导班子考核、任免和调配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劳动工资和职称评聘等工作;做好委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拟订民族法规草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散杂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审查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更事宜;负责审核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公开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组织、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自治州、县逢10周年庆典活动;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负责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监制;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委属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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