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统计分析与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及扶贫工作。
(五)社会事业处。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和执行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提出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科技、体育、艺术、卫生和新闻出版等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和宣传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
(六)少语古籍处。
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负责制定落实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民族语言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藏、蒙、哈语等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推动、协调八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抢救、收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文献;负责民族古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证、审定、翻译、保护和申报等工作。
(七)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