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加大国有资本运作力度,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省辖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档案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政务公开、接待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党委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承担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承担机关法律事务;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律事务。
(三)规划发展处。
拟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
(四)财务监督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拟订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意见;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