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和有关企业党的建设的综合协调、指导、归口管理;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和推进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四)群众工作处(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五)信访与维护企业稳定工作处。
指导所监管企业信访、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所监管企业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承担所监管企业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承担有关国家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政府国资委纪委(省监察厅驻省政府国资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内设案件检查室、案件审理室。
四、人员编制
省政府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84名,暂保留原核定的事业编制45名。总编制中含国资委纪委、监察机构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4名。其中:党委书记兼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兼监察专员1名,副主任4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专职副书记和国资委纪委各室主任4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8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二)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行政编制16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4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保留外派监事会后勤事业编制5名。
(三)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关职责分工:
1.省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分工。省政府国资委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省财政厅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审核、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