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4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加强全省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负责办理省政府交办的涉法事务,承办省政府作为民事主体的有关法律事务,承担省政府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推进依法行政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依法行政具体措施和工作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建议;负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
(二)拟订全省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政府法制工作发展中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建议;负责起草政府法制文件;指导全省政府法制工作。
(三)拟订省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省政府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
(四)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五)承办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后评估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六)组织实施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其实施情况,提出完善立法、改进执法的建议,协调法律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