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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审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审计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三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2.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省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本省有关审计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省审计工作指南、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拟订本省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省政府提出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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