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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承担中央、省级投资和以中央、省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三)金融审计处。

  承担本省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工作,按审计署授权审计省内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四)企业审计处。

  承担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省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五)社会保障审计处。

  承担省本级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其他单位、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工作,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六)外资运用审计处。

  承担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捐赠、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署授权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报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七)人事处。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审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办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4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0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二)省属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分工。按照省属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权限,省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由审计厅进行审计;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组织审计。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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