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级土地登记职责移交市县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拟订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市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州、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