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务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承担国家、省财政拨付的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对各项非税收入(含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审计处。
组织对市州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和厅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厅组织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国土资源项目及厅承担的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厅机关及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厅机关及所直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七)耕地保护处。
负责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保护政策;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八)建设用地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有关制度和规定;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用地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监督检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和安置落实情况。
(九)地籍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全省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格;指导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十)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收购储备管理政策;负责土地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节约集约评价工作;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组织实施基准地价等地价制度;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管理和土地估价结果备案。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及勘查资质管理,组织拟订地质矿产勘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协助国土资源部对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矿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规配套的有关规定、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管理工作;依法受理矿业权申请,颁发许可证;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收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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