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实施技术转移行动。设立省级成果转化资金专项,按照拨款资助、有偿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重点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和产业化;开展国家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权交易试点,完善知识产权激励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实行技术转移项目认定制度,保护科技成果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创建区域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实行技术转移岗位资质论证制度;完善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工商管理、土地流转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营造技术转移政策法律环境。
(十二) 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节能减排、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共性技术为重点,集中突破一批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的重大技术难题,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传统产业的推广应用,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在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性技术的引进计划中,安排相应比例的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资金,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与关键性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十三)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成果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49%,合作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成果持有单位可以从技术转让(入股)所得的净收入(股权)中提取7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高校、院所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在本省进行产业化转化。
(十四)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提升孵化器的培训能力和融资能力,为科技人员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要优先支持孵化器推荐的企业,可采取一部分直接投入给孵化器推荐企业、一部分由孵化器以股本金形式注入企业的方式,通过孵化企业的发展带动孵化器的发展;按照孵化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由地方财政给予孵化器一定额度的奖励或房租补贴。
(十五) 培育科技名牌新产品。充分利用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名牌的创建工作,对已经形成的品牌进行价值提升,对有升值潜力的科技新产品进行系统培育,有针对性地进行核心技术攻关,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科技创新名牌新产品;注重支持和培育有甘肃特色的技术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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