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 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加强原始创新与集成创新,把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平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制订科学公正的科研资质评价、科研能力评价制度;实行“重点评估、目标管理、动态调整”的政府资助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整合集成优势力量,将科研资源和科技信息的协作共享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
(三十四) 建立中央驻甘科研单位和高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考核评价机制。将中央驻甘科研单位和高校在我省建立科技园区、成果转化基地或创办科技型企业,围绕优势主导产业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学术和人才交流,联合建立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大型科研仪器的协作共享等作为中央驻甘科研单位和高校科技创新创业的考核评价主要内容,给予优惠和扶持,实现互利双赢。
(三十五) 创新人才考核评价体系。推行重实绩、重贡献的职务与薪酬激励机制,在科技奖励、项目验收、职称评定、收入分配、人才计划等工作中,突出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经济指标;修订我省相关职称评定条例,对从事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重点考核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和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十六) 落实国家自主创新有关政策。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及时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加强协作,分工负责,明确程序,尽快制定推进我省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十七) 完善自主创新政策法规体系。修订《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
甘肃省专利保护条例》,尽快制定出台《甘肃省科学普及条例》和《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建设创新型甘肃奠定法律、政策基础。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清理涉及自主创新活动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为自主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环境;强化省科教领导小组的职能,组织制定具体行动纲要和措施,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