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切实强化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对安全工作绩效进行量化考核,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中直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切实做好各自监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组织领导
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考核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分管领导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工作。
三、考核范围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行业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在鞍中省直单位。
四、考核内容
(一)主要工作措施目标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与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立法、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特种设备管理、职业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和队伍建设、事故救援与查处等工作要求与指标的落实情况。
(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