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相对控制指标,以及行业、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等。
五、考核条件
市直及在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即“先进单位”、“达标单位”和“未达标单位”。
(一)达标单位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同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2.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完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3.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部门设立专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其他部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本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及其他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搞好对本行业和领域内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使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任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
6.重视和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机制,制定本行业和领域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做到科学施救。 7.全面完成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本行业和领域全年不突破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未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行业和领域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前3年的平均水平。
8.认真完成市政府和市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先进单位条件:
先进单位数量按照参加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单位总数的30%确定,从“达标单位”中进行评选。先进单位除具备达标单位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创新,成绩突出,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政府及有关厅委和市政府的表扬和奖励。
2.负责监管、监察的行业和领域事故同比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3.较大以上事故不突破下达的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