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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9〕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制订的《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厦门市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中宣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切实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直接促进耐用品消费,提升居民消费品质,培育汽车回收和拆解企业,增加就业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二、组织形式
  市政府成立厦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由黄菱副市长担任组长,成员由财政局、贸发局、宣传部、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经发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委、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组成,统筹领导全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市贸发局。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时间: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⒈补贴范围:
  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通知》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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