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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省法官学院等单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将省法官学院等单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的通知
(黑财非税〔2009〕8号)


省法官学院、黑龙江第二技师学院、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安康医院、省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省外派人员劳务中心、省交通干部学校、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全省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省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财预[2003]33号)、《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 省监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黑财库[2003]21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将省法官学院等9个单位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改革的范围和单位
  将省法官学院等9个执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1)的15类73项非税收入项目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详见《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非税收入项目情况表》(附件2)。
  二、启动时间
  上述纳入改革范围的执收单位应于2009年9月15日正式启动改革。
  三、账户设置
  从2009年9月1日起,各执收单位现有的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改革后各执收单位收取的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一律缴入省财政厅统一开设的非税收入归集专户。省财政厅已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等代理银行统一设立了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各执收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上述六家银行中自行选择缴款。
  四、票据使用
  从2009年9月15日起,各执收单位收取纳入改革范围的非税收入时,统一使用《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不再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款书》由执收单位持省财政厅批准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及本《通知》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购领。各执收单位要对已经购领但未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进行清理、登记,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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