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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书》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表》从贵州卫生信息网(www.gzwst.gov.cn)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专栏”下载并如实填写,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3)所有材料备齐后(原件及复印件),递交省卫生信息中心(地址:贵阳市中华北路省政府大院5号楼,省卫生厅1039办公室,电话:0851-6820915)。

  2、受理。省卫生信息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对初审和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退回验证后的有关证照原件。

  3、审核。省卫生信息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申请材料涉及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以及医疗广告、医疗行为等内容的,由医政处负责审核;涉及中医药广告及中医药医疗等内容的,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涉及网站设置、信息安全及有关技术操作内容的,由省卫生信息中心负责审核。

  4、批准。审核予以同意的,经我厅批准,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在贵州卫生信息网发布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由申请单位携《受理通知书》到省卫生信息中心领取。获准同意的,应在开办网站的主页标明省通信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的同时,标明我厅审核文号。

  (二)本通知印发之前,未经我厅审核同意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相关网站主办单位,应于2009年10月15日之前到我厅补办审核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我厅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网站服务内容变更时,应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申请材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2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应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申请表》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和审核流程、期限同新申请审核规定。

  三、增强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自律意识

  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切实落实信息审核人的责任。认真开展自查,定期清除违法违规、低俗和虚假的信息,不得违法发布医疗广告和开展网上诊疗。主办单位负责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单位网站的管理和网站发布信息的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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