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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结合我省价格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是指有定价权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贵州省定价目录》中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并应当实行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听证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不纳入定价听证目录。
  第四条 定价听证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贵州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市、县定价听证项目由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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