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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听证人代表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会后研究提出对听证会意见处理的建议,提出听证报告。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读听证事项和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介绍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记录员;
  (三)按法定听证程序主持听证会;
  (四)有争议时,可适当引导和协调,促进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表达;
  (五)因特殊原因,可决定听证延期或中止。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不得少于15人,除采取简易程序的听证会外,必须同时由《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人员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三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工会等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方式,报名人数较多的可采取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组织的参加人,以及确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由组织听证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第十四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正、公平的工作态度,并能够真实地反映意见;
  (三)具备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议事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听证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热心公益事业,保障参会时间。
  第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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