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六条 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定价业务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定价听证方案,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价成本监审人应当向听证会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相关情况及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第十八条 听证会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旁听人设5至10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邀请采访的新闻媒体和记者人数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当地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复杂的定价听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前召开预备会。
预备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经营者或有关专家、学者对定价听证方案、对消费者、相关行业和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等重大问题,以及成本审监结论、有关概念、计算方法等专业性问题向听证人进行解释与说明。
预备会后、正式听证会前,可以参照行政诉讼程序中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进行听证会参加人之间的书面意见交换,围绕听证的重点和焦点,使听证参加人的发言准备更有针对性。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价格主管部门以下列方式和时间公告:
(一)政府或部门网站,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
(二)当地主要报纸,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公告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定价听证项目、方案要点;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