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一)听证会通知;
(二)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四)听证会议程;
(五)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听证项目和现行价格;
(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
(三)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四)拟制定价格对消费者、相关行业及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五)对听证项目实施后受影响的相关困难群体提出的减、免、补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定价成本监审项目、依据、程序、主要内容;
(三)对经营者成本调整情况及理由;
(四)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会人员;
(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
(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逐一发表意见,进行询问;
(五)主持人总结发言。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纪律包括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二)听证会参加人发言和提问应当依照听证会程序进行,发言之前应当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三)每位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主持人应当提醒或终止;
(四)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五)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发言的听证笔录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