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共需资金17220万元(管网建设费用由燃气公司筹措,未列入),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治理6800万元,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10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220万元。采用财政专项补助和企业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其中市财政专项补助7509万元,从市级排污费中安排。
(一)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炉窑改造补助经费3909万元。补助标准:燃煤锅炉每蒸吨/小时补助6万元(不足1蒸吨/小时的按1蒸吨/小时补助);窑炉补助按其燃煤量参照锅炉标准折算补助;大灶、茶水炉每台补助1万元。
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新建或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补助经费3380万元。
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经费220万元。
(二)企业自筹资金。
除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外,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其他经费由企业自筹。
六、责任分解
(一)主城有关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
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年度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报送市环保局;落实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区级财政配套经费;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燃煤企业实施并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单位铺设管网具体问题;按要求将年度清洁能源改造完成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局职责。
拟订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专项资金;指导并督促有关区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完成工作任务;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限期治理文件(根据事权划分,属区环保局管辖的,由区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文件);对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现场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进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调度会议,通报主城有关区(含北部新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市经济信息委职责。
负责落实年度清洁能源改造天然气工业用气指标;督促燃气供应单位完成燃气管网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督促燃气供应单位落实煤改气优惠政策;研究制定主城区用煤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主城区售煤许可证核发和监管(无煤区内禁止售煤,不得核发用煤许可证)。
(四)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落实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和炉窑改造、锅炉烟气治理专项补助经费。
(五)市物价局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燃煤设施改烧清洁能源的价格优惠政策。
(六)市商委、市工商局职责。
负责监督无煤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燃煤,对无煤区销售和使用燃煤的单位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已核发的予以吊销。
(七)燃气供应单位职责。
负责经营范围内的天然气管网建设,落实管网建设经费和煤改气优惠政策,保障服务区内用户的燃气供应。
七、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