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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2009-2010年)的通知


  本次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共需资金17220万元(管网建设费用由燃气公司筹措,未列入),其中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治理6800万元,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1020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220万元。采用财政专项补助和企业自筹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其中市财政专项补助7509万元,从市级排污费中安排。

  (一)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炉窑改造补助经费3909万元。补助标准:燃煤锅炉每蒸吨/小时补助6万元(不足1蒸吨/小时的按1蒸吨/小时补助);窑炉补助按其燃煤量参照锅炉标准折算补助;大灶、茶水炉每台补助1万元。

  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新建或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补助经费3380万元。

  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经费220万元。

  (二)企业自筹资金。

  除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外,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的其他经费由企业自筹。

  六、责任分解

  (一)主城有关区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

  根据本实施方案提出年度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报送市环保局;落实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区级财政配套经费;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燃煤企业实施并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单位铺设管网具体问题;按要求将年度清洁能源改造完成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局职责。

  拟订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市财政局安排市级专项资金;指导并督促有关区政府(含北部新区管委会)完成工作任务;对违法排污企业下达限期治理文件(根据事权划分,属区环保局管辖的,由区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文件);对企业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现场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进度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调度会议,通报主城有关区(含北部新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市经济信息委职责。

  负责落实年度清洁能源改造天然气工业用气指标;督促燃气供应单位完成燃气管网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督促燃气供应单位落实煤改气优惠政策;研究制定主城区用煤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主城区售煤许可证核发和监管(无煤区内禁止售煤,不得核发用煤许可证)。

  (四)市财政局职责。

  负责落实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和炉窑改造、锅炉烟气治理专项补助经费。

  (五)市物价局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有关燃煤设施改烧清洁能源的价格优惠政策。

  (六)市商委、市工商局职责。

  负责监督无煤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燃煤,对无煤区销售和使用燃煤的单位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已核发的予以吊销。

  (七)燃气供应单位职责。

  负责经营范围内的天然气管网建设,落实管网建设经费和煤改气优惠政策,保障服务区内用户的燃气供应。

  七、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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