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点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依照《
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小危化企业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逾期未重新申请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使用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5.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6.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7.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事故或一年内两次发生死亡事故的;
8.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未撤销,又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9.位于主城区或区县(自治县)城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生产设施陈旧简陋,生产工艺落后,整改无望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
1.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关停的;
2.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保护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且在规定限期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
3.发生重大环境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在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5.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和改扩建的。
(三)违反产业政策、土地管理、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关闭的企业。
1.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2.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检测检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整改完成的;
3.生产设备、产品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
4.规划、国土、工商、税务、消防等部门依法责令补办证照,在限期内未及时补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