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应关闭的企业。
1.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或区县(自治县)城区未按要求限期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并无搬迁规划的;
2.在地灾影响范围内的。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部署。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制订整顿关闭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落实措施,积极推进整顿关闭工作。2009年9月25日前,将2009年度的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
(二)确定关闭对象。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关闭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摸底排查,确定关闭对象,明确关闭时限。
(三)公示关闭名单。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小危化企业关闭名单在本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将小危化企业关闭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关闭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要求分批组织实施关闭,并由有关部门吊(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和装置、停止水电供应、消除安全和环境隐患,破除关闭企业生产能力。
(五)严格检查验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严格对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标准执行:吊销或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拆除供电、供水、供气和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消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能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隐患;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安置;对从事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或转产的企业,只要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视同关闭。关闭工作任务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已关闭企业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村居,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五、职责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确保关闭后不留后患,确保做好小危化企业关闭期间的稳定工作。
市安监局指导、协调全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建设的决定,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小危化企业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