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危化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严格审批办理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小型化工企业设立批准书,提高准入门槛。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小危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停止环保设施运行。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吊(注)销关闭小危化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停止其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和使用。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小危化企业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公安局负责停止办理整顿关闭小危化企业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打击整顿关闭工作中的抗法行为,维护整顿关闭现场的秩序。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支持关闭小危化企业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工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对关闭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法制办要从行政复议、听证以及法律诉讼等角度依法制定应对措施,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闭工作程序完善、措施得当、依法实施。
市维稳办要加强对关闭小危化企业的疏导,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小危化企业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向非法小危化企业供电行为。
六、工作措施
(一)提高准入门槛,建立行业退出机制。
1.严格安全许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对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风险抵押金和责任保险等经济政策。小危化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专户,专项使用,一次性缴存30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发放、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发证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治达不到要求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格环境保护要求。对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一律不发放排污许可证,不准从事生产活动。
4. 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产业政策及安全发展规划办理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审批,严格控制小型和高危化工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