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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和环保“三同时”审查,对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不批准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责成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评价单位确认、专家审查符合要求后,才下达安全和环保许可意见书。严格开展完工项目的试生产备案审查,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一律不得投产运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小化工建设项目的审批;从严审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等15项涉及危险工艺化工项目;禁止审批使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所列举的工艺或生产该目录所列举产品的建设项目。

  (三)加快制定和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安全发展规划,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专业经营市场、存储设施、物流配送网络等建设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按市政府要求,今年内必须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制定,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新办企业一律按要求进入工业园区化工区域,暂停新批未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发展规划、未指定危险化学品集中区域及未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再新批主城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建设危险化学品项目。

  (四)加快主城区和区县(自治县)城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加快推进“退二进三”工作,对位于各区县(自治县)人口集中区和安全环保隐患严重的化工企业进行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对位于二环高速以内或区县(自治县)城区未列入关闭计划的企业,要制定搬迁规划在2012年前迁入化工园区。

  (五)完善配套政策。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负责落实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对关闭企业已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退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整顿关闭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必须具体抓。市安监局要认真做好市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小危化企业整顿关闭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整顿关闭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市经济信息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维稳办、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加强对区县(自治县)的指导和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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