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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9〕286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统一部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决定》(渝府发〔2009〕81号)有关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下大决心,抓大排查,动大手术”的工作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总体部署,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减少小煤矿数量,调整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清洁、节约、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工作目标。2012年7月底以前,全市共关闭小煤矿300个,小煤矿总数控制保留在700个以内。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底,关闭100个;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底,关闭100个。通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促进煤矿死亡人数和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全市煤矿质量达标准,管理上台阶,安全有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关闭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关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任务、数量、标准、条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关闭原则。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关闭。

  (三)阳光关闭原则。关闭工作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条件公开、结果公开。

  (四)和谐关闭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好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困难职工救济救助以及土地复耕、环境治理、煤矿周边群众的水电和道路等问题。

  三、整顿关闭类型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坚决予以关闭:

  (一)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规定的16种关闭类型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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