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告关闭名单。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关闭名单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办公室要将小煤矿关闭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检查验收。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是是否达到关闭标准: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二是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三是是否建立了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要将已关闭煤矿企业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产煤乡镇(街道)、村居,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五、职责分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按期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督促关闭煤矿按照关闭矿井的标准和措施,对关闭矿井炸毁井筒并实施永久闭坑、切断电源、拆除井下和地面设备设施、上缴火工品、遣散作业人员、恢复地貌和植被,同时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失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工伤处理等后续配套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
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重庆煤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协助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依法吊(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安全监管部门参与组织、协调全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情况。
人力社保部门依据《
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负责监督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每位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加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并负责对关闭煤矿的从业人员培训和再就业安置等工作进行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的治安秩序。
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查处地方供电部门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监察部门要把整顿关闭工作纳入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对在整顿关闭工作中未认真履责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违规违纪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请市政府实施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