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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工作措施

  (一)细化矿权,停划资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细化矿业权设置有关规定,对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予以明确界定,进一步提高煤矿关闭的可操作性。在2012年以前,不再受理核定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下煤矿增划煤炭资源的申请,停止煤矿探矿权审批(新矿区除外)。对煤矿区探矿工程已完工的,暂缓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二)提高门槛,严格把关。对设计能力15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市经济信息委和重庆煤监局在2012年前一律停止其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受理和审批;对建设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一律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煤矿资源整合项目要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从严审查。在煤矿的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和安全许可方面,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降低审批标准和准入门槛。

  (三)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负责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整顿关闭补偿。市经济信息委、重庆煤监局积极向安监总局等有关部委进行协调,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及部署上来,切实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提供有力保证。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成立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切实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强关闭矿井监管。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煤矿、防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加强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要建立监管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工作责任制,把监管关闭煤矿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村、社、户(非法煤矿井口所在地的土地或森林承包人)、矿(非法煤矿附近的合法煤矿),把打击非法煤矿的工作责任落实到安全监管、公安、国土、供电、乡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联合打击、齐抓共管。乡镇(街道)是监管关闭煤矿的责任主体,负责现场监管和信息报告;合法煤矿要积极配合关闭行动,并提供物质和技术支持。

  (三)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要严格属地负责原则,坚持一手抓关闭、一手抓稳定,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社会安全和稳定。财政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在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关闭小煤矿企业转产扶持,确保平稳过渡。人力社保部门要打击非法用工,加大力度支持小煤矿企业关闭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等工作。民政部门要从低保、救济等方面给予关闭小煤矿企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帮扶。维稳部门要加大对关闭小煤矿企业和职工的思想疏导力度,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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