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琼人社发[2009]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联系电话:65314952 6520085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选拔我省高层次、高素质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才强省”战略的要求,结合海南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能力,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建筑师和正高级规划师,其它各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及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在职(一般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有些专业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业设置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城乡规划、建筑学、岩土工程(含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含钢结构、建筑幕墙)、装修装饰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建设工程定额与预算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