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无学位者,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7年以上。
3、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4)主持解决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提供省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书)。
(5)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的第一发明人(提供应用证明)。
(6)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优秀专家、省“5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
第八条 外语条件
执行本省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本专业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条 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任现职以来,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48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