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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2.对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解决本专业复杂、关键工程技术难题的知识水平及能力。

  3.全面掌握本专业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中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水平。

  4.具备较高的本专业现代管理、技术经济判断、评价及行业发展分析与预测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制并已公布实施。

  2.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科技项目论证及建设的能力和经历:①主持完成过市县级以上的城乡总体规划设计,或主持完成过同等级别的专项规划设计,或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2项以上,或居住区用地级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设计3项以上;②主持完成过3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或一级工程项目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③主持完成过3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或一级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④主持完成过3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或一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⑤主持完成过3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或一级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论证及工程管理的经历。

  3、具有5年以上主持技术工作、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

  在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完成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省(部)级以上奖,或国家勘察设计铜奖以上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以上的项目(含设计、规划、勘察等)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项(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2项)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或2项(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4项)的质量安全主要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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