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法规〔2009〕7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我省工业设计的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我委按照《
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制定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工业设计的发展,充分发挥工业设计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推动我省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建设步伐,加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对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凭借训练、技术知识、经验及视觉感受,赋予其材料、结构、形态、色彩、表面加工、装饰、包装等新内容,使其具有新的品质、规格和价值的活动。
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是指积极推动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管理规范的园区和服务平台。
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是指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的工业企业或者提供优质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评定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部门”)负责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组织申报、初审工作。
第五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