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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设计机构

  1.《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7);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发展目标等)、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

  5.《广东省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9);

  6.《单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7.《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省经贸委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服务平台、企业、设计机构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书面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第十一条 市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后书面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0),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正式行文报送省经贸委。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有关有关行业(企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业设计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业设计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评审程序,并具有相关类型的评审经验;

  (三)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并接受评审组织者的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在省经贸委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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