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计机构
1.《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7);
2.《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2);
3.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状况(架构、人员设置、软硬件配置、建设投入、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发展目标等)、服务内容(特点和优势)、服务业绩和成果等;
4.3家以上(含3家)服务对象提供的《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附件3);
5.《广东省工业设计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9);
6.《单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8);
7.《用户名单汇总表》(附件6);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本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内由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省经贸委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申报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服务平台、企业、设计机构按本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市经贸部门(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书面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第十一条 市经贸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后书面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10),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正式行文报送省经贸委。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有关有关行业(企业)协会(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业设计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业设计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评审程序,并具有相关类型的评审经验;
(三)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并接受评审组织者的监督管理。
评审专家在省经贸委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