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提出推荐入围的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入围名单,确定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考察名单,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确定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候选名单,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由省经贸委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在省经贸委网站及省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自愿申请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在政策和财政资金等方面将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告知省经贸委。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除名,并在省经贸委网站及省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四)被依法终止的;
(五)不再具备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条件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