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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在评审后提出推荐入围的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入围名单,确定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考察名单,并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的结果,确定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候选名单,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名单,由省经贸委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在省经贸委网站及省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上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自愿申请重新评定。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在政策和财政资金等方面将优先予以扶持。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的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之内告知省经贸委。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有以下情形的,由省经贸委予以除名,并在省经贸委网站及省内有关工业设计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向组织方或评审专家行贿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参与竞争者的;

  (四)被依法终止的;

  (五)不再具备广东省工业设计示范基地(企业)条件的;

  (六)因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七)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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