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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09]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达到90%,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达到88%;2011年分别达到95%和92%。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9%以上。全面启动在沈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将当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调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医保政策,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对按规定补缴欠费的,取消医保待遇的等待期。出台《沈阳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实施办法》,吸引更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医保实行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脱钩的办法,为所有参保的退休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建立保障退休人员老有所医的长效机制。2009年底前,将破产关闭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允许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将因企业困难无力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全部覆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之内。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2009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达到130元;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不低于14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以上和60%;新农合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参合农民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45%以上,30%统筹资金用于门诊补偿。2009年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10年底前,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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