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要建立合理付费机制,鼓励病人在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适当提高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制度,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010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2009年,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与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加大财政对困难群体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力度,城市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分类救助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人员等)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其余低保人员参保费用政府承担90%。按照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的原则,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报销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体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2009年,城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提高到5000元;2010年,提高到5500元;2011年,提高到6000元。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部门综合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监督管理。逐步实现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规范经办机构管理行为,提升经办机构服务能力。2009年底前,将新民、辽中、法库、康平4县(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全部纳入市级统筹。2010年,全市所有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实现网络结算;实现全部城镇参保人员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就医购药“一卡通”。探索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目录和要求,制定执行《药品配送主体的筛选方案和选择标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全部纳入集中采购。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到2011年实现药品销售零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