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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2009-2011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合理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在核定成本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补助。

  (十一)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适宜技术、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转变乡镇卫生院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推行上门服务和主动服务,积极开展面向广大居民的健康咨询等家庭卫生服务。探索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双向转诊等试点工作。全面实行人员公开招聘和聘任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加强绩效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晋升、收入挂钩,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2009年开始,按照国家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内容,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到2009年底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以上,并对部分农村居民进行建档试点。到2011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建档率城市达到98%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并实现居民健康档案计算机管理。为65岁以上老年人每3年开展1次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普及健康知识,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十三)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以及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2009年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补种人数占应接种人数31%以上;对35-59岁农村妇女生殖道感染、乳腺癌和宫颈癌等常见病进行检查;为农村生育妇女免费提供孕前和孕早期妇女补服叶酸、孕中期超声筛查、住院分娩补助、产后新生儿疾病筛查等服务;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免费检查和抗结核药物治疗;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09年,基本解决9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2010年,解决剩余47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快农村改厕,2011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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