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董监〔2009〕6号)
各省管企业,机关各处室、纪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3日省国资委第121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各方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聘用中介机构提供审计、评估和法律意见等中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聘用中介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
第二章 备选库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通过专家评审方式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实施分类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提出加入备选库申请: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行业执业资质,近三年连续正常执业;
(二)资信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
(三)具有健全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应有10名以上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事务所应有2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土地评估机构应有7名以上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基建工程造价审核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
第六条 申请加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